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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福建省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有委员提出,女职工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60%的标准支付工资,同时还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条款纳入了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
《福建省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对生育津贴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防止拒付的新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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