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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卫生部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颁布日期】 1988-8-22 【实施日期】 1988-8-2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联合通知 【发 文 号】 劳安字〔1988〕5号 【主 题 词】 【正 文】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联合通知 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这 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 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与健康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专项法规,也为我们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 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个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本规定的自觉性。保护妇女在劳动方面的权利 和利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妇女有月经、怀 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特点,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劳动中的特殊困难。几年来,有的地区和企 业单位的领导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些措施,获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 有不少企业单位领导同志对妇女的生理特点认识不够,对妇女的生养子女承担人类自身再生 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认识,有的甚至将女职工的这些问题看成是单位的包袱,从而严重地 损害了妇女的利益,挫伤了她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因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职工都 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落实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女职工的保护工作。
二、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工会、妇联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订出贯彻落 实本规定的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实施。要把贯彻这一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女职工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各产业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情况,制订实施这一规 定的措施,并检查所属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四、各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要认真执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订保护女职工 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措施,并付诸实施。对女职工由于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要设法 予以解决。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也应及时向女职工说明情况,制订计划,作出安排, 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
企业技安部门、医务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要协助企业领导做好女职工保护工作。
五、各产业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于今年年 底对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并且写出专题报告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底前 分送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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