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二)

发布日期:2007-10-24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欧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3、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即使没有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凡符合上述程序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原合同均自动失效。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住房分配、商业秘密等方面另有服务期约的,劳动者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开用人单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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