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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泉政办[2001]12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濛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泉州市劳动局、财政局制定的《泉州市国家我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泉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劳动保障部、财政厅《福建省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闽政办[2000]201号)和〈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泉政[2000]280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 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 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 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符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泉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在编职工,下同)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委省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及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属于上述1-4款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由同级劳动局、财政局按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
(五) 除上述1-4款规定的对象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按规定实行医疗补助,经费由各单位自行筹集自行管理。
(六) 驻外地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办法执行。
上述人员均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1950年5月1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比例。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各县(区、市)的缴纳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医疗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应按确定的筹集标准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费,不缴纳的不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符合上述
(五)款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财政核定的标准提取。
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
(一)门诊费用的补助
1. 将40%左右的医疗补助经费根据国家公务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不同金额,年初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数额为:
(1)40周岁以下(合40周岁)的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划入;
(2)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00员划入;
各县(区、市)划入金额自定。
(二) 住院医疗费的补助
根据医疗费用经费支付能力,对下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1) 床位费最高控制标准:处级40元/床日;科级25元/床日;其他15元/床日。(低于本标准按实际标准计)
(2) 住院(含家庭病床)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中,商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补助90%。
(3) 医保年度结束后,按照扣除门诊费用补助,床位费补助,及商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补助,和用于年度之间调剂的资金后的医疗补助经费金额,与商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的超过1000员以上的医疗费总额之比,计算支付能力,确定医疗费补助比例,补助资金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返还参保人员。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劳动局负责。
各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各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各级劳动局要加强对本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局要加强对本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监督和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各级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到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六、本实施细则由泉州市劳动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执行。
泉州市劳动局
泉州市财政局
二00一年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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