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委办〔2007〕96号

发布日期:2007-11-16

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文件

狮委办〔2007〕96号

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第二轮修志工作意见和石狮市部门志(专志)编纂规划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石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地方志编纂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泉州市关于做好第二轮修志工作的有关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第二轮志书编修工作,并要求在2010年完成编纂任务。现将石狮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第二轮修志工作的意见》、《石狮市部门志(专志)编纂规划》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抓好第二轮修志的各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修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市第二轮修志任务圆满完成。
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2日
主题词:地方志  修志  编纂  通知
抄送:福建省方志委,泉州市方志委,石狮市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有关领导。

 

石狮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第二轮修志工作的意见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闽委办[2003]24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福建省地方志第六次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石狮市级志书第二轮编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唯物史观,遵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记载本地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全面客观地反映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发挥地方志的资世垂鉴作用,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二、编修任务
(一)续修《石狮市志》。续志的上限时间原则上接续前志下限时间;下限时间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和闽委办[2003]2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定为2007年12月31日。
(二)编修一级部门志(或专志)。市直各单位,省、市直属驻石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金融单位,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都应编纂或续修部门志(或专志),下限时间统一为2007年12月31日。已由市人武部主持在编的《石狮军事志》,按照上级军事机构的部署意见执行。
(三)承编泉州市志各分志和专志(姓氏志、地名志、名产志、人物志、古代海外交通志、闽学志、革命根据地志等)的石狮部分。
(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镇(街道)志、村(居、社区)志、厂(矿、场)志、院(所)志、校志、行业志、社团志和山水志、风物志等的编修工作。按照“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允许私人修志,鼓励社团和企业开展反映自身发展状况和历程的修志编鉴写史活动。但以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包括地方综合年鉴等其他综合性地情文献),须由县市级以上地方志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出版。
(五)着手出版县市级地方综合年鉴以及各种地情读物;整理旧志古籍。
(六)筹备建设地情中心数据库与地情网站。力求地方志信息化建设与修志工作紧密结合。
三、修志工作步骤
(一)市志2007年8月启动编修,2010年6月前完成编纂出版任务。具体工作进程由市方志委拟定。
 (二)部门志(或专志)2007年8月启动编修,2009年6月前完成编纂工作,送审后出版或作为资料长篇(内部资料)刊印。
(三)《石狮市志》续修在部门编纂工作基础上进行,2010年完成10年志(1998——2007)的编纂任务。
四、志书的质量要求
总的要求是:从建设先进文化的高度,实施精品战略,始终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严格把好资料关、编修关、出版关,争创名志、佳志。编纂出版的志书的要求: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完备,结构合理,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突出,行文规范、简洁,内容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图表设置恰当,审校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下,装帧精美。
(一)志书的编目应切合本地(本单位、本行业或事物发展)的实际,科学分类、横排竖写,一般可由总述、大事记、正文、图、表、专记或特记、附录、索引、前志的补遗勘误等部分组成。同类志书的编目大体同规格,不强求一律。县市级志书的编目在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制定,部门志(或专志)的编目在泉州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制定。
     (二)入志资料必须翔实可靠,各项数据必须准确。记述的内容侧重于事业(物)发展的进程,对具有典型性的专题,可以载入正文或专记、特记。图片必须是纪实性的。
     (三)采用记述体语体文,行文准确、简洁、朴实、流畅。称谓、地名、纪年、数字、注释、引文、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及篇、章、节、目的序码等,按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根据国家对出版物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编纂行文规定执行。
(四)志书初稿完成后,承编单位要召开评稿会,邀请省、市地方志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对志稿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
(五)严格执行志书审查验收制度。按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8号)执行。石狮市志稿送泉州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部门志(或专志)稿先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同级地方志机构审核。镇(街道)、村(居、社区)的志稿送县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经审查验收、核准的志稿,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六)县市级志书的出版工作,按省地方志工作机构下发的福建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出版规范执行。部门志或专志的出版工作,按泉州市地方志书出版规范执行。
五、组织领导工作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修志法制工作的监督。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定期听取修志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修志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落实“一纳入、五到位”要求。把修志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
1、健全县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
2、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修志工作。
3、部门志(或专志)的编修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的编纂委员会,组织编写班子,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编纂任务。
4、修志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县市级志书编纂、出版经费,由县市级财政核拨;部门志(或专志)的编纂经费由承编部门负责,出版经费由县市财政酌情补贴。
5、编纂地方志是一项思想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修志队伍。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地方志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人员,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使之能充分发挥法定的职能作用;同时实行专兼职结合、调聘结合的方法,动员、吸收有丰富工作阅历、熟悉本地地情的高素质人才从事修志工作。鼓励各行各业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参加修志工作。修志人才的培养、引进要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的人才工作盘子,享有同等优惠条件。修志是一项艰苦、清苦、辛苦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修志人员,稳定修志骨干。各志书的主编、主笔人员要及早遴选、确定,做好组织动员工作,使之在开编之前到位,进入角色,履行职责。
(三)加强对修志工作的督促、检查。编修地方志是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各承编单位务必增强全局观念,按照统一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开展工作,按照时间、质量要求完成承编任务。修志期间的每个年度都要组织工作检查、评比,实行修志工作责任制和督办制度,修志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和效能建设责任范围,并按《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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