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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文件
狮政综〔2007〕131号
石狮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组成员单位: 《石狮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产品质量 食品安全 整治 通知 抄送:泉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市长、 郭副市长、林副市长、高副市长、刘副市长、洪副市长。
石狮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问题,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狮政办〔2007〕184号)和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与重点 整治对象: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泉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06]249号)要求和《石狮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经过普查建档的食品生产小作坊。 整治重点: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大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使用非食用原料、回收原料、霉烂变质原料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辅料、滥用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的食品加工“黑窝点”。 二、工作目标与步骤 (一)目标 对全市已普查建档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全面的梳理整治,取缔卫生条件差,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和作坊式的食品加工黑窝点,落实生产高风险食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转产措施,确认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100%提交《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规范和日常监管的一整套长效机制,明确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在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中的责任,切实保证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安全、健康生产。 (二)步骤 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按“一取缔,二转产,三确认,四到位”四个步骤进行。 1、依法取缔安全隐患严重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和制假制劣“黑窝点” 按照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凡严重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打击、取缔制假制劣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 2、落实生产高风险食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转产措施 凡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瓶装白酒、儿童食品、乳制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必须转而生产其他产品,违者将依法处理。 3、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予以确认 在完成“取缔”、“转产”两项工作后,对保留下来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予以确认后保留,建立监管档案,纳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监管范畴。 4、 落实“四个到位”措施 一是承诺到位。经确认保留下来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业主,必须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保证依法生产经营并依法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是培训到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质量监管部门,要分期分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既要包括生产该类产品的基本卫生安全要求,同时还要包括食品生产小作坊业主和从业人员必须为自己产品承担的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培训合格者发给证书,允许生产。 三是整改到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类产品的生产规范,用三个月时间帮助不能达标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将生产条件整改到符合该类产品基本的规范要求。 四是监管到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小作坊日常监管机制,对予以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要落实日常巡查、定期公示、限制销售区域等措施,同时提请市政府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取缔违法食品生产小作坊。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市政府部署和各自职能,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本部门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具体措施。 四、时间要求和任务分工 (一)第一阶段:梳理分类,张榜告示 时间:9月1日至11月20日 要求及分工: 1、由质监部门将普查建档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名单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分类梳理,10月10日前确定取缔、转产及拟保留的三种类型食品生产小作坊名单,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村街道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举报监督,保留类食品生产小作坊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列名单,提出明确的保留意见,提交市政府确认保留。 2、取缔类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由质监部门提出整改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一个月。整改期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质监、工商、卫生部门逐家验收,仍不合格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取缔。验收合格的开列名单,按程序确认。 3、转产类食品生产小作坊由质监部门提出名单,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业主,转产过渡期一个月,期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转产情况,到期未转产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取缔;重新生产其他产品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查验后提交市政府确认保留。 4、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及时对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保留类食品生产小作坊予以审查确认。确认工作可以根据情况,分批进行。 5、由市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加工“黑窝点”专项行动。 6、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方便群众监督举报。 (二)第二阶段:落实措施,建立机制 时间: 11月20日至1月31日 要求及分工: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求经确认保留下来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业主在2007年11月30日前100%向当地镇(街道办事处)提交“食品质量生产安全承诺书”。每月10日、20日、30日,向市食安整治办报告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进展情况。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抽调专人,相关部门协同,按照质监部门提出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卫生安全规范”及相关的培训材料对确认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业主分期分批组织培训。 3、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质监、工商、卫生、农办、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对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同时明确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的领导和监管责任人,建立食品生产小作坊长效监管机制。 5、由市政府负责,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组成,制定并实施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工作方案,并继续对应取缔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开展查处取缔行动。 6、由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对食品生产小作坊日常巡查、产品抽查、限制产品销售范围、定期公示、监督检查等监管措施。 (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规范完善 时间: 2008年6月30日 要求及分工: 1、由市政府组织,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相关的责任地区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政纪、法纪处理。 2、由市政府组织,在辖区内建立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示范镇(街道)、村,召开现场会,推广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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