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政〔2007〕20号

发布日期:2007-11-16


石狮市人民政府文件


狮政〔2007〕20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07年度
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用土地方案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闽政地[2007]57号文批准。征用我市集体土地13.9704公顷。现将《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石狮市2007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地块编号、面积及地类:
征用土地位置 地块编号 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鸿山镇西墩村 2007城-4-1 工矿用地2.0778
鸿山镇西墩村 2007城-4-2 工矿用地 0.764
蚶江镇莲塘村 2007城-4-3 旱地、水浇地4.4349   林地1.2318

祥芝镇祥农村 2007城-4-4 未利用地0.5234

祥芝镇祥农村 2007城-4-5 工矿用地0.3736

永宁镇洋厝村 2007城-4-6 工矿用地0.1492

永宁镇西偏村 2007城-4-7 工矿用地0.3836

永宁镇洋厝村 2007城-4-8 工矿用地0.5999

永宁镇沙美村 2007城-4-9 旱地0.2487工矿用地0.164

锦尚镇厝上村 2007城-4-10 旱地3.0168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赔偿费标准
水  田 / 15 22.5 1.5
旱地、水浇地 7.7004
15 22.5 1.5
园  地 / / / /
林  地 1.2318
6 / 1.5
其它非农用地 5.0382 2.25 / /
(四)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安置费用后由被征地村委会组织发展集体企业、第三产业等进行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镇    办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各镇村建办 10月10日至10月20日
各镇村建办 10月10日至10月20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征用  通告
 抄送: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石狮市黄书记、高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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