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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狮政办〔2007〕211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整治方案 印发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高市长、刘副市长。
石狮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猪肉质量安全监管,解决当前猪肉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全国会议)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78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要求,制定我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是生鲜猪肉,重点单位是市规模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肉联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临时早市、生鲜超市、流动摊点、餐饮单位和肉品加工、冷藏企业,重点区域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私宰上市反复发生的区域。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专项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生猪及其产品监管链条,建立猪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严防病死、注水、私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到今年底,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整治任务 (一)养殖环节。依法开展生猪养殖防疫、产地生猪检疫、违禁药物含量检测、染疫病死猪鉴定,依法查处生猪养殖场(户)使用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逃避检疫、销售病死猪的违法行为(市农办负责)。 (二)屠宰环节。依法打击非定点擅自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特别是宰杀病死猪的行为,取缔一批私宰窝点,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市经济局负责)。依法加强生猪屠宰场检疫检验包括违禁药物的抽检,纠正在定点屠宰场进行产地检疫的行为,查处违禁药物超标案件(市农办负责)。 (三)流通(包括运输、仓储)环节。依法查处运输和经营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明或无省外准调证明的生猪行为;查处运输和经营无检疫检验证明或伪造检疫检验证明猪肉的违法行为(市农办负责)。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和冷藏企业储藏私宰肉、无检验检疫证明猪肉的行为,防止私宰肉、病死肉和注水肉流入市场(市工商局负责)。 (四)加工环节。依法查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无合法进口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市技监局负责)。 (五)餐饮环节。依法查处宾馆、酒楼和集体食品等餐饮单位采购、使用和销售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无合法进口检疫检验证明的猪肉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 三、工作步骤 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今年9月上旬起到12月底,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9月15日前)。按照国务院《通知》、全国会议及省《通知》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宣传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6日-11月30日)。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非法生猪屠宰点、肉制品加工小作坊、肉品冷藏企业、肉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餐饮单位的检查力度,查处和捣毁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有害肉产品黑窝点,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25日)。市直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28日前报市经济局。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把猪肉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点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到岗到人、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要周密部署,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农业部门要全面开展饲养场生猪强制免疫,落实防疫分工责任制,建立生猪强制免疫档案;切实开展“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的抽检;监督生猪养殖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耳标制度,及时建档造册,对于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的不准出场、不准调运;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销售病死猪流向的监管,加强病死猪鉴定工作,对病死猪不准屠宰、不准出售、不准运输、不准食用,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和暴光一批生猪养殖场(户)销售病死猪的违法案件,从源头上控制病死猪流向流通环节;加强流通和市场检查,查处无产地检验证明入场及违禁药物超标案件;加强流通和市场检查,查处运输和经营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无准调证的生猪案件,查处和打击运输和经营无检疫检验证明或伪造检疫检验证明的猪肉案件。二是经贸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场加强自身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协助农业部门检查进厂(场)生猪是否动物产地检疫证,是否依法进行宰前宰后检疫和开展“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检测;督促屠宰场严格执行肉品出厂凭“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证、章)上市制度,按规定处理不合格产品;规范定点屠宰厂(场)加工行为,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进行屠宰加工,做到不屠宰病死猪、不注水,对加工病死猪、注水肉、有害肉行为的定点屠宰厂(场)取消定点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和查处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场和经营网络,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三是工商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和查处无照经营猪肉违法行为,要求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猪肉场所都要落实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进货的协议,不进其它渠道猪肉。要落实和强化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冷藏企业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认真审查入场入库猪肉经营者资格及其猪肉检疫检验证明,全面建立和落实市场、超市、冷库开办者与猪肉经营者签订不准经营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有害肉及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协议和承诺书制度;对于经营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猪肉、有害肉及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的行为要强制退市,依法处罚。四是卫生部门要加快推进餐饮业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酒楼、宾馆、餐馆、饮食摊点、集体食堂肉品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肉品留样、不合格肉品退出销售等制度,打击采购和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及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等不法行为。五是质监部门要全面开展对肉品加工企业的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肉品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网、有害肉及走私肉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违法行为。六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把好进口猪肉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关,防止不合格肉品进入境内。七是生猪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冷藏企业、肉类加工单位、流通经营单位、餐饮和食堂单位认真落实企业(单位)对生猪及其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向各有关监管部门签署承诺书。 (三)加强行政执法。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切实加强监管,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当地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的违法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做到令行禁止,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惩,要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各行政监管部门对生猪和猪肉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有效地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和奖惩制度,广泛发动企业、行动协会和引导公众参与,形成安全生产、加工、销售、食用安全猪肉的良好氛围。积极推介一批按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要求,实行从肉品生产、加工、销售全程质量监控的好企业、好品牌,鼓励和支持肉类品牌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提高品牌肉市场占有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声、有色、有势、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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