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劳动争议申诉须知

发布日期:2007-11-16

根据《中共石狮市委员会、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石狮市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狮委〔200139号)的有关精神,用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按如下办法进行申诉:

1、用工双方法和劳动争议时,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申诉方持申诉书、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村(居)委会调解委员会进行申诉。村(居)委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由村(居)委会将案件整理上报所属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处理;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接到案件后先行调解,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由镇(街道)仲裁。

2、对于集体争议案件或经调查审理确属案情复杂、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条款不明确的重大疑难案件,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需将案件转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由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将申诉书、劳动合同、身份证明、调查笔录和调查处理建议等案件资料整理成案上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签批后,转由市仲裁办立案处理。

3、对于用工主体不合格的劳动争议案件,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将案件整理上报市仲裁办,由市仲裁统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将案件转至人民法院处理。

4、工伤赔偿争议案件,由申诉方直接到市仲裁办进行申诉,由市仲裁办立案处理。

5、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行为,需要提请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监察的,由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将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整理上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监察书面申请,经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

2:市、镇(街道)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联系电话<?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88881869

2、  市劳动监察大队“110”联动值班室:88732295

3、  市仲裁办:8873229188732296

4、  凤里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88780396

5、  湖滨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88711148

6、  灵秀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88598148

7、  宝盖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88717710

8、  祥芝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88907892

9、  永宁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88483600

10、 蚶江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88683223

11、  鸿山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88900148

    12、锦尚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8895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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