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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中,存在着报表上报不及时、统计数据出错、虚报漏报、表格栏目关系不符合等问题。为加强我省监察专项统计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劳社法司函〔2000〕10号)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06年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闽劳社办〔2006〕6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思想上要对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指派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统计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各地应将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名单于3月30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二、按时上报。要严格按照报送时间做好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年报表应于次年1月5日前,半年报表于当年7月10日前,季报表于季后5日前上报,不得延误。
三、表格齐全。上报的报表要求完整,《劳动保障监察效果及专项工作情况表》属于季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情况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情况表》、《省级、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情况表》属于年报及半年报,不得漏报。
四、数据准确。上报的统计报表中的数字均应为累计数,栏目关系要准确。如《劳动保障监察效果及专项工作情况表》栏目关系:甲栏(1)=(2)+(3)+…….+(1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情况表》栏目关系:甲栏(1)=(2)+(3)+…….+(1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情况表》栏目关系:宾栏(1)-(2)≥(3)+(4)、(1)-(2)≥(5)+(6)+(7)。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情况表》中的结案数应包括主动检查案件结案数和群众举报专查结案数。
五、增加项目。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增加有关女职工情况的统计数据项目,在《劳动保障监察效果及专项工作情况表》“补充资料”中增加:主动监察涉及女职工人数(万人),追回工资涉及女职工人数(万人)、金额(万元);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情况表》“补充资料”中增加:涉及女职工案件结案数(件)。
六、改善条件。要切实改善监察统计工作条件,实现统计手段电子化,保障统计质量。要加强统计资料的分析,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地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应附报表说明和统计分析。
七、加强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省劳动保障厅也将不定期组织各设区市、县(区、市)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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