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高龄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30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2006〕1号会议精神,现就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发放高龄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我省离休干部高龄补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本通知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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