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05

市直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泉人综[1995]36号

泉财事[1995]53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泉政(1994)综027号《关于贯彻〈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精神,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公司于1994年6月份正式投入运行。一年多来,在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项工作进展基本顺利。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根据财政部(1994)财社字第6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直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离退休人员经费仍由市财政局管理。但这些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集体工、计划内临时工仍按泉政(1994)综027号文规定执行,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2、提高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取比例。按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规定列入统筹范围的六种对象,即合同制工人、集体工、计划内临时工;聘用制干部;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人事、工资关系寄挂在人才交流服务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比例由工资总额的22%调整为25%。

  3、扩大部分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鉴于部分单位人员结构老化,离退休人员比例大,基本养老保险金收不抵支差额较大的状况,在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的同时,对市粮食局、二轻局、供销社、新华书店、晚报印刷厂、食品公司、轻工供销公司等七个单位,采取扩大基数,即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加上离退休费总额的25%的缴纳办法执行。

  4、工作人员调动有关养老保险问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统筹范围单位工作的人员,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将其养老保险金转入市机关社保公司。

  5、以下意见从1995年6月份起执行,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泉州市人事局  泉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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