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闽政[19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清一并贯彻执行。
1、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必要条件。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我市要在这项改革上积极探索,取得突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市)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认真摸底测算得基础上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对象,一步到位,争取在上半年内全面施行。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县(区、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公司属非赢利性质的事业单位,接受市、县(区、市)政府人事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公司的业务指导。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具体缴费办法为:
(1)各县(区、市)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应控制在单位全部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25%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县(区、市)根据实际测算的情况确定。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暂按单位全部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22%提取。其中全额拨款单位由市财政局按应缴数额定期拨给市机关单位社会保险公司,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由各单位按月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缴纳。
(3)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4、各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统一委托开户银行,采用“委托收款”的办法,按月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金”专户,具体手续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与开户银行商定。
5、为方便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省政府规定的给付项目,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按月拨给单位,再由单位发给个人。不列入给付项目的其他各种费用,如医药费等,仍按原渠道开支。
6、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和集体工、计划内临时工的退休条件和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标准,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劳动局颁发的《全民企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的暂行规定》(闽劳险[1991]029号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