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05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省人事局、省体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区别情况,逐步推进,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区)进行总体实施试点,为全面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对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寄存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可全面铺开。对进行统一社会保险综合改革试点的县、市,仍按省政府部署进行改革探索,在政策上与《暂行规定》相衔接。

  各级政府应本着政事分开的原则,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要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充分发挥人事、体改、财政等部门的作用,协调有关政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尽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机构。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清及时向省人事局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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