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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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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01-05 |
一、受理科室 流动开发科 电话:2112393 二、办理程序 1、毕业生持《毕业证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明》到原生源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其中福建省外的中专学校毕业生需先经泉州市人事局核实并签注“待就业”)办理登记。 2、生源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后,在《报到证》的备注栏上签章。 3、毕业生持签章的《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的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家庭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公安部门将注明“非农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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