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任务招收的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入户手续的核准

发布日期:2008-01-05
一、受理部门
 流动开发科  电话:2112393
二、受理依据
 闽人发〔2001〕41号文
三、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已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
毕业生持市人事局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和签章后的《报到证》复印件及相关户籍证明材料到所辖的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移证>的背面需有用人单位签章证明已报到);省属驻泉(鲤城、丰泽两区)单位接收,并由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毕业生,持部门(单位)介绍信及市人事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到市人事局核实、签章后,到所辖的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移证>的背面需有用人单位签章证明已报到);省属驻泉(鲤城、丰泽两区以外)单位接收,并由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毕业生,持部门(单位)介绍信及市人事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政府人事局核实、签章后,到所辖的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移证>的背面需有用人单位签章证明已报到);省属驻泉单位接收,并由省人事厅办理相关手续的毕业生,持部门(单位)介绍信及省人事厅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政府人事局核实、签章后,到所辖的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移证>的背面需有用人单位签章证明已报到)。
(2)未就业的毕业生
毕业生持《毕业证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明》到原生源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登记(其中福建省外的中专学校毕业生需先经泉州市人事局核实并签注“待就业”);生源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后,在《报到证》的备注栏上签章;毕业生持签章的《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的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家庭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公安部门将注明“非农户口”)。
四、受理时限
 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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