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任务招收的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就业程序

发布日期:2008-01-05

一、受理部门
 流动开发科  电话:2112393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经双向选择,确定拟接收对象后,填写《泉州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应届毕业生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签章后连同毕业生的《推荐表》原件送主管部门签章(其中人事关系拟挂靠人才交流中心的,送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中心签章)。
2、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中心)经审核同意后,将签章的《备案表》(一式二份)和《推荐表》原件送所辖的政府人事局备案(省、部属驻泉单位所接收的毕业生需送泉州市人事局备案),《推荐表》原件由人事局收存。
3、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帮助拟接收的毕业生将其档案调到备案的政府人事局(档案不允许自带或用非机要件邮寄)。
4、档案经人事局审核后,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及《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政府人事局办理手续,由人事局开具《行政介绍信》(《报到证》原件由人事局收存)。
5、毕业生持《行政介绍信》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才中心)报到,由主管部门介绍到用人单位就业。
6、毕业生持《行政介绍信》和《报到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所辖的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4:30~17:30

(毕业生查询档案请到人才中心代理部(大厦207),电话:2156683)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