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07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劳社[2003]文360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做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县(市、区)可直接向市劳动服务公司领取。

  2、认定工作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市属企业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认定审核发放,县(市、区)属企业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指定具体部门负责。

  3、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认定证明书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认定审核发放工作。

  4、认定证明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由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位为设区市代码 ,泉州市为“4”,第2、3位为县(市、区)代码,最后三位为顺序码从001到999依次编列。具体为:

  市本级:401×××  鲤城区:402×××

  丰泽区:403×××  洛江区:404×××

  泉港区:405×××  晋江市:406×××

  石狮市:407×××  南安市:408×××

  惠安县:409×××  安溪县:410×××

  永春县:411×××  德化县:412×××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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