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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劳社[2003]文360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做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县(市、区)可直接向市劳动服务公司领取。
2、认定工作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市属企业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认定审核发放,县(市、区)属企业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指定具体部门负责。
3、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认定证明书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认定审核发放工作。
4、认定证明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由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位为设区市代码 ,泉州市为“4”,第2、3位为县(市、区)代码,最后三位为顺序码从001到999依次编列。具体为:
市本级:401××× 鲤城区:402×××
丰泽区:403××× 洛江区:404×××
泉港区:405××× 晋江市:406×××
石狮市:407××× 南安市:408×××
惠安县:409××× 安溪县:410×××
永春县:411××× 德化县:412×××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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