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01号)

发布日期:2008-01-07

各设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各省属鉴定站: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文件以及全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38号)文件精神,省厅决定从今年8月至年底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开展质量普查和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由省厅和各设区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各设区市、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站、统考报考点。下半年已通过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鉴定机构,此次质量普查予以免检,并可作为优秀鉴定站候选单位进行推荐。

  二、检查内容

  本次普查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高新技术考试站检查以及统考报考点收费检查相结合,普查的主要内容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职业技能鉴定站能力建设情况;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包括2004年以来开展鉴定工作业绩、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以及社会效果(见附件1、附件2);高新技术考试和统考收费情况。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质量普查项目和内容。

  三、检查方式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普查工作采取鉴定机构自查、根据隶属关系省、市、县三级分别检查、劳动保障部抽查的方式,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阶段(2006年8月下旬)。各设区市、县按照省厅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部署质量普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6年9月上旬至9月中旬)。各设区市、县(区、市)要组织所属职业技能鉴定站,省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省属鉴定站,对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填写评估表。自查结束,各鉴定站要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

  (三)检查阶段(2006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省、市、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鉴定站隶属关系对鉴定站进行检查,省厅要对设区市鉴定站组织抽查,设区市要对县(区市)鉴定站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本地鉴定站总数的1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四)迎接抽查和总结阶段(2006年11月)。省厅对本次全省质量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和总结,上报做好迎接劳动保障部可能对我省的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县(区、市)劳动保障局、各省属鉴定

  站要高度重视本次鉴定机构质量普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时间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属职业技能鉴定站于9月20日前要将自查报告和自评分后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普查评估表》报送省指导中心综合科。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质量普查报告和年审合格名册以及推荐优秀站、优秀工作者(按每设区市推荐1至2家鉴定站,推荐1至2名优秀个人,推荐表见附件6和附件7)报送省指导中心综合科汇总上报。联系电话:0591-87515514,传真:0591-87613610,联系人:林颖。10月25日前,省厅将向劳动保障部上报我省质量普查情况。

  2、凡经省厅职业技能鉴定年度检(抽)查(验)合格的鉴定机构,我厅将统一上报劳动保障部。对合格的鉴定机构按隶属关系给予登报或在网站上公布。

  3、凡检查不合格的鉴定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局发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整改通知书》(附件4),限期整改,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整改情况报告》(附件5),上报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部门复评。对于两年不开展鉴定工作,又不能说明的不再检查,直接予以撤站。对于2005年没有完成下达鉴定数量任务的鉴定站,要开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凡未按时申请复评的机构或整改期满复评仍不合格的鉴定站,根据隶属关系由审批机关予以撤站。

  4、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检查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准备。确保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把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结合起来,促进和推动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5、检查组成员名单及检查日程安排表另行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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