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15

【内容分类】 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8-10 
【实施日期】  1999-8-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 泉委办[1999]综62号 
【主 题 词】 
【正  文】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工作的通知

泉委办[1999]综62号

  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劳动关系保持相对稳定,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处理工作,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工作的领导,了解情况,认真研究,具体指导。劳动、公安、法院、工商、工会、工商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处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对出现的问题按照职能划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认真协调解决,切实抓好落实。

  二、劳动部门应加强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处理工作,认真处理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在职工的招用、培训、辞退、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及时受理企业和劳动者的投诉、举报。对劳动者的投诉和举报,应在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答复输情况,15内办结;对劳动仲裁案件,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60日内结案;对劳动合同的审查,5日内予以答复。

  实行劳动用工年审制度。劳动部门每年应联合工商等在关部门对企业衽劳动用工年审,对全市外来劳动力用工总量实行动态调控和管理。企业应在年初将用工计划需求数量上报当地劳动部门。

  规范劳动力市场。要依照《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对求职者要按照条例要求办理《求职证》,实行《求职证》与《就业卡》合一管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介绍无身份证、无就业卡、无计生证的人员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合法招工手续的求职者。

  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劳动监察人员按照规定办报批手续后,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先予以教育并要求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权益。

  三、加《劳动法》宣传力度。劳动部门应采取开展《劳动法》咨询活动、印发宣传材料、播放专题片、举办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联也应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教育业主与工人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四、对用人单位非法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暂住证、户口簿等证件,对劳动者进行体罚、虐待、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等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侵犯职工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对用人单位非法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的,由劳动部门负责查处。对集体劳动争议引起的突发事件,公安部门接到劳动部门的协办通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维护秩序,协同劳动部门及时稳妥地处理争议。

  五、清理整顿无证照企业,从源头减少劳动纠纷。工商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企业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注册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改正后予以补办;对拒不改正、不办证照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企业年检后,应将在册企业名录抄送当地劳动部门。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所辖企业贯彻招待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工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并向劳动部门报备;督促并落实企业与全体员工尤其是外来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检查企业是否按月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参加者社会保险的企业,应督促企业落实解决;检查并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工作,发生工伤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确定具体人员负责劳动关系的协调、处理工作。对涉及所辖企业的劳动争议,先协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或自行调解。接到劳动部门的协办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对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或突发事件的,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投诉员工的疏导、劝导及生活安置工作。

  七、对无证照的经济组织与雇工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以及超过60日劳动仲裁申诉期限,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对因企业法人欠债外逃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法院在接到劳动部门的协办通知后,应依法对企业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待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结束后,对企业财产进行转让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八、重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市、县(区、市)工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行集体协商和鉴定集体合同制度。凡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调解组织必须先行调解,化解劳动纠纷,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调解不成,由劳动部门负责处理的,企业工会必须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九、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健全劳动监察机构,保证人员素质和队伍稳定,适当增加投入,改善工作条件。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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