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7年泉州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15

      
 
泉劳社〔2007〕131号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07年泉州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公布2007年全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159号)和《泉州市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规定,经测算,现就2007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最低增长率为3%,最高增长率为15%(预警线),合理增长区间为6%~12%。
  二、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最低增长率为9%,最高增长15%(预警线),合理增长区间为11%~13%。
  三、企业应在政府对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参考工资增长指导线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也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使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收入协调发展。企业确定的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能超过警戒线;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时,职工平均工资可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促进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尤其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通过工资指导线指导各类企业结合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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