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狮政办〔2007〕146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76号)精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和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制订了《石狮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 非法用工 整治方案 转发 通知 抄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石狮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高市长、陈副市长。
石狮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76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经研究决定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以及城乡结合部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范围和工作责任,抽调骨干人员,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集中力量对所辖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以及城乡结合部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同时要摸清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的底数,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各镇(街道)要充分发动和依靠村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的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高度重视并组织实施好专项整治打击行动。要针对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认真深入研究,建立改进完善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并以严格的管理、严明的纪律,保障这些制度的落实。各镇(街道)尤其要加强村基层政权建设,切实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以及城乡结合部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职,结合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及砖瓦窑中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和流浪人员实施救助,并负责送返原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镇(街道)、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 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任副组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和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1),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88732297)。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于7月20日前书面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政府报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镇(街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各镇(街道)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知识,引导镇(街道)、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公共管理能力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全省正在开展的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执法行动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及统计表(附2)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