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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投诉须知 (一)投诉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劳动监察大队管辖泉州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范围内的市属、省部属企业和外地来泉企业,各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所在地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 (二)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5、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处理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案件登记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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