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15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5〕32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省厅组织专家对2004年制定并试行的《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闽劳社文〔2004〕211号)进行重新修订,形成的正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本省地域内的民办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民办技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遵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民办技校举办者应符合《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法人条件。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技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技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技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并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技校,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五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民办技校应具有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其中教学设备资产应不少于6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办学流动(注册)资金。以上资产(金)均应出具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第六条 民办技校办学规模不低于600人。学校批设后连续2年未招生,或将学生寄在其他学校代培的,由审批机关下文予以撤销。学校批设满3年校本部办学规模达不到300人的,或满5年校本部办学规模达不到600人的,或经教育督导检查办学水平达不到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下文予以撤销。
  第七条 民办技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校园。校园占地面积30亩以上,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其中生均教室和宿舍面积均应达2平方米以上,体育运动场地面积应达1500平方米以上,图书阅览室和食堂餐厅等生活设施基本配套。
民办技校租用的办学场所应签订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期不少于5年,并附带有产权证明、场所平面图,标明教室、宿舍、食堂、实习实验场地等建筑的具体面积。
  第八条 民办技校应具备满足所开设专业(工种)理论教学、实习实验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证每生一个实习工位。
  第九条 民办技校应按照《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校章程,章程内容参照《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见闽劳社办[2004]195号文件)。
  第十条 民办技校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理)事会依照《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建立,董(理)事会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并严格遵照学校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民办技校应及时到审批机关办理章程和董(理)事会组成人员报备手续,到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同时,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时,还应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单位代码、税务登记和收费许可等手续,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校内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民办技校应配备专职校长,并切实赋予其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应具备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教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校长任职资格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参加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民办技校内部应设立教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等职能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较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民办技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数量、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应签订有聘任合同,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学校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各2名。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民办技校应当依法制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切实保障教职员工的权益。
  第十六条 民办技校应具有与开设专业相应的部(省)颁教学计划、大纲和技工版教材、教参等,并依此制定本校实施性教学计划。没有部(省)颁教学计划、大纲的专业,学校应组织人员自编。自编教学计划、大纲应突出技工教育特色、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经过专家论证。学校专业设置、招生简章和广告、教学计划、教材使用情况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技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含学籍)管理、学生管理与就业指导服务、教师管理、财务(含设施设备)管理、校园安全卫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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